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摘录)
时间:2024-01-10 点击:30次 来源: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摘录)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入院前3日内在同一家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用;(四)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五)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六)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予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用;(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七)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单位职工缴费不满6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保部门核准后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 |||
项目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基本 医疗保险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800元 | 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5%。年满50周岁的每10岁增加2%,至90周岁增加10%,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患者报销比例为100%。 |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元-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 10000元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 30000元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 50000以上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
40万元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 无 |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持条件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支付 | 15万元 (自然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