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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摘录)

时间:2024-01-10 点击:38次 来源: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摘录)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筹资期内参保缴费的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婴儿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参保缴费的,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出生次年1月1日起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出生之日起180天以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第91天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住院待遇

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5%(学生儿童)87%(成年人);

二级医院75%(学生儿童)82%(成年人);

三级医院60%(学生儿童)68%(成年人)。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降低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分段按比例报销。贫困人口50000元以下各分段的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

(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0元-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

5000元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

20000元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

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6%。

 

 

 

 

无封顶线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元-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

10000元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

30000元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

50000以上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40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无起付标准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

15万元

(治疗年度)

报销顺序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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